建议:占堆等10位代表提出“关于部分城镇职工家属、子女就医问题列入城镇社区医疗范围的建议。”
办理情况: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草拟了《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草案)》。参保对象包括具有我区城镇户口居住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镇(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西藏民族学院学生)、区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西藏班学生(含高中散插班学生);职工家庭无业(失业)人员、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牧民及具有城镇户口的未就业退役军人等。此办法已经2007年7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