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频道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大连 内蒙古 新疆 青海 甘肃 宁夏 陕西 西藏 四川 贵州 云南 山西 河北 山东 河南 安徽 江苏 无锡 湖北 湖南 江西 浙江 宁波 福建 福州 广西 海南 广东
对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6-03-24 稿件来源:监察知识
《行政监察法》第32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复杂、重大,收集证据难度大,或者办案人员对如何定性、处理有重大分歧,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一般的调查案件,决不能以“特殊原因”为借口,拖延办案时限、不讲效率。正因为需要防止这种以“特殊原因”为借口而拖延办案时限的现象,《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延长办案时限的备案制度。
图片集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