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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巴平措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8-04-17   稿件来源:西藏日报


    4月16日上午,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主持召开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西藏自治区“3·14”事件后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3·14”事件中受损民房商铺修复补助政策的通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对“3·14”事件中无辜受害群众实施救助政策的通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发改委、国资委、工商局、交通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扶持“3·14”事件后受影响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吴英杰,自治区副主席甲热·洛桑丹增、多吉泽仁、邓小刚、宫蒲光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为使“3·14”事件受损民房、商铺尽快修复,无辜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受影响行业减少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持西藏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势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3·14”事件中被损毁的民房、商铺修复进行补助,对无辜受害群众进行医疗救助和伤残抚恤,对受影响行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行优惠政策。

    会议决定,对“3·14”事件中被打、砸、抢、烧的受损民房以及产权属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独资企业的受损商铺,按照建筑结构、受损程度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助;对已参加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无辜受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院费(含门诊费)、检查费和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全额医疗救助,对“3·14”事件中致残的无辜受害群众,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予以抚恤;对受影响行业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40%的比例减免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其余60%部分通过财政补助予以扶持。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管理费,对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工商管理费,对新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免收工商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和工商变更费,从事第三产业的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费。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延长至2008年8月31日,免收验照费、换照费。免收2007年度企业年度检验费。

    会议要求,对“3·14”事件中被损毁的民房、商铺进行补助,对无辜受害群众进行医疗救助和伤残抚恤,对受影响行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行优惠政策,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促进西藏和谐稳定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市)、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西藏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关于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标准》、《关于报审西藏自治区参与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有关工作》、《关于上报西藏自治区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其他事项。(李勤 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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