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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规定经营冬虫夏草注册资本底限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7-12-13   稿件来源:新华社


    新华网西藏频道拉萨12月13日电(记者王攀)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晋美次仁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根据日前颁布的《西藏工商局重要土特产品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事冬虫夏草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并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出资到位;此外,还必须有固定的名称、字号、固定经营场所,并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他说,根据规定,西藏自治区内的33个冬虫夏草产地县范围内的冬虫夏草经营者的资质可以适当放宽,由所属地市工商局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统一的资质审查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凡到冬虫夏草产地进行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并接受工商机关的监督管理。

    针对药店出售冬虫夏草的情况,晋美次仁说,药品经营者必须先办理中药材经营许可证,具备经营资格后才可以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变更经营范围,并从事冬虫夏草经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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