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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今年新增64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7-10-15   稿件来源:新华网西藏频道


    新华网西藏频道拉萨10月15日电(记者德吉)西藏各级政府对西藏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保护力度正不断加大。今年上半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批准了64处文物点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至此,西藏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原来的48处增加到112处。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局长尼玛次仁说,西藏文物资源十分丰富,已登记有2330多处文物古迹。自西藏和平解放以来,自治区已先后公布了三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此次公布的第四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包括古遗址、古墓场、石窟寺及石刻等类别,大多历史悠久,保存有珍贵的文物,有较高的历史、艺术、文化和研究价值。

    去年8月,国务院将西藏8处重点文物列入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前不久,自治区文物局、建设厅下发通知,公布了西藏3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带地带,布达拉宫、大昭寺、江孜宗山抗英遗址、古格王国遗址等名列其中,大批文化遗产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护。

    青藏铁路全线贯通,大大降低了进藏旅游的“门槛”。进藏游客的猛增,使一些著名的文物古迹出现承载压力过重的问题。去年,西藏接待国内外游客突破250万人次,今年截至九月,西藏接待游客已超过300万人次,进藏游客人次首次超过当地常住人口。

    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严格控制参观人数,精心设计参观线路等措施,通过科学合理疏导参观流量减缓文物古迹的承载能力。

    与此同时,西藏还加大了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力度。前不久修订并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副局长徐非认为,这一规定将会改善目前各地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数量比较有限,财政经费投入和文物保护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现状。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明文规定,自治区以及各地区应当健全文物保护机构。这也是西藏首次通过地方性立法,以法律形式严格规定自治区以及各地区健全文物保护机构。

    国家历来重视西藏的文物保护工作,在过去20多年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已累计投资7亿多元,维修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文物古迹和宗教活动场所,使这些古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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