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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新建筑物不得破坏文物单位原貌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7-09-19   稿件来源:新华网西藏频道


    新华网西藏频道拉萨9月19日电(记者德吉 边巴次仁)近期修订并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首次明文规定,修建新的建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始风貌。

    根据条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等作业的,应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条例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藏是中国文物最丰富的省份之一,拥有各类不可移动文物2000余处。1990年,西藏首次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1996年对这一法规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是第二次修订。

    中国重视西藏的文物保护工作,2002年启动的西藏三大(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萨迦寺)重点文物维修工程,总投资达3.3亿元,全部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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