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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颁布《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7-09-11   稿件来源:新华网西藏频道


    新华网西藏频道拉萨9月11日专电(记者德吉、边巴次仁)西藏近期对《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这是《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自1990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据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副局长徐非介绍,2002年和2003年,国家相继修订颁布和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990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中的有些规定已不符合以上两个法规内的一些规定,同时已不适应西藏当前文物保护事业的需求。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还明确了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和宗教活动等应遵守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确保文物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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