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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首次立法规定健全文物保护机构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7-09-11   稿件来源:新华网西藏频道


    新华网西藏频道 记者 边巴次仁 德吉

    西藏近期正式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明文规定,自治区以及各地区应当健全文物保护机构。这是西藏首次通过地方性立法,以法律形式严格规定自治区以及各地区健全文物保护机构。

    在西藏的7个地市中,除拉萨市和山南地区设立有专门的文物局以外,其他地市都没有专门的文物局;除个别文物数量较多或者有重要文物的县之外,西藏绝大多数县也没有文物保护机构。

    “这一新内容是新条例中最具特点、最具实效性的法律依据,为西藏各地建立文物保护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副局长徐非说。

    此次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条例还规定,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兼)职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西藏是中国文物数量最丰富的省份之一。这个国土面积达120万平方公里的自治区,拥有各类不可移动文物2000余处,其中布达拉宫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而保存在大小寺庙内的文物则不计其数。

    巨大的国土面积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的困难,文物分布的零散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偏远,让文物保护工作者感到为难。一些地方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和文物保护单位机构的不健全,导致时有发生文物丢失和文物损坏的现象。

    在过去20多年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已累计投资7亿多元,维修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文物古迹和宗教活动场所,使这些古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还将对西藏的扎什伦布寺、大昭寺、桑耶寺等20多个文物单位进行维修保护,这些都对西藏文物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立体制保障也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和西藏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西藏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就成立了布达拉宫管理委员会,从此,各个寺庙也相继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对文物保护工作。

    1990年,西藏首次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1996年对这一法规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西藏的文物保护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日前对这一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西藏的文物保护工作者认为,这一法规将会对西藏文物保护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文物保护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将有助于应对目前西藏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同时将会对西藏文物——也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徐非强调:“此次西藏自治区人大重新修订文物保护条例,不仅充分显示了西藏自治区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也为文物保护机构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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