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藏频道拉萨8月22日电(记者储叶来)“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乡镇基层工作5年以上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2007年秋季开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西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根据新近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藏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办法》规定,建立国家助学金,按全区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确定资助面,每生每学年2000元;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部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学习。继续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毕业后自愿到基层工作5年以上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继续执行贫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西藏区属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俭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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