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委、行署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农牧区低保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了以主管专员、县长为组长,民政、财政、农牧、扶贫、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牧区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农牧区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于领导重视,组织有力,低保工作已初步形成了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了农牧区低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农牧区低保工作覆盖面广,任务重,核实低保家庭收入难度大。为了尽快摸清情况,地区选派了大批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乡、村、户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到低保户家中了解情况。一是加大对建立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立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二是采取“圈、报、看、访、记、查”的调查方法。圈就是由村委会圈定困难对象;报就是由困难户自报收入情况;看就是入户查看实际生活状况;访就是走访相邻了解情况;记就是针对贫困原因分户分类,逐一造册登记;查就是对资料复核审查,确保调查内容的准确。三是做到“三不”申报。不凭个人关系申报,不凭主观印象申报,不凭村干部个人意见申报。四是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确保调查公开、公平、公正。
低保标准的制定不仅直接关系到财政的承受能力,而且关系到每个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标准过低,则应保障的人得不到有效保障,低保制度就会起不到应有作用;标准过高,则容易形成“养懒汉”,不仅不利于激发个人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基于上述认识,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出台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地区实际,农牧区低保保障标准确定为林芝县70元,波密县、米林县、察隅县、工布江达县、朗县为60元。
为了确保农牧区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地县分别制定了《建立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以农牧区特困居民为对象,凡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农牧民都被列入了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农牧民,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赡)养义务或法定抚(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因疾病、残疾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人。
申请享受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村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地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所在乡(镇)、村委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林芝地区1999 年率先在波密县进行低保试点,获得成功后,逐步向全地区推广。截至目前,全地区除墨脱县外,其余6个县均建立了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纳入农村低保的550户1912 人,年人均补差197.89 元。2006 年共兑现农村低保金37.84 万元。2006 年,波密县、林芝县、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察隅县、朗县共安排农牧区低保金34.25 万元。为了管好用好这笔来之不易的资金,地区有关部门按季度将农牧区低保金拨付到各乡(镇)信用社,由乡(镇)信用社代发给农牧区低保户,这样既方便了群众,又能使低保户按时足额领到低保金,实现了社会化发放,确保了低保户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