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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二)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5-04-07   稿件来源:西藏日报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另行公布。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参加艺术、体育类专业的相应专业考试。

    综合类院校艺术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办统一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未经自治区招生办批准擅自在我区组织艺术专业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一律无效。独立专业艺术院校须在4月15日前将我区考生的专业合格名单及其成绩报送西藏自治区招生办。

    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4、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5、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四、志愿填报

    1、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

    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考生的志愿表(卡)一经填定,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考生一律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市)招生办填报、采集志愿。

    3、高考志愿分提前录取(分本科、专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二批(主要是区外一般本科院校)、第三批(主要是区内一般本科院校)、第四批(生源相对较好的专科、高职院校)、第五批(专科、高职院校)。

    4、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七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3)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音乐专业;(5)美术专业;(6)体育专业;(7)按艺术类分数线录取的文艺专业。

    5、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高等学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办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6、凡报考师范专业并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面试合格,未面试或面试不合格者不准填报相关专业。

    7、进藏人员子女、非直系亲属报考高等院校按《关于进藏人员子女、非直系亲属报考高等院校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藏招委[2003]1号)文件规定执行。在西藏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含军事院校)原则上为限报院校。

    8、填报志愿统一安排在成绩公布后进行。各地(市)招生办须在6月30日前将考生志愿信息采集、汇总,校验准确无误后制成光盘,并用油性笔在光盘上签字确认,上报自治区招生办。

    五、录取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充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出的自治区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小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必须是教育部承认的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生物工程竞赛获奖者和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全国青少年科持创新大赛、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和台湾省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

    3、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牧民子女;

    4、烈士子女;

    5、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乡镇基层单位)任教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教师岗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含已从该岗位退休的)子女,报考区内院校师范专业的,可以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四)进藏干部职工亲生子女及长期在藏工作的进藏干部职工依法收养的子女和抚养的非直系亲属从小学到高中在藏就读的,按《关于进藏人员子女、非直系亲属报考高等院校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藏招委[2003]1号)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进藏干部职工直系亲属考生照顾加分办法的紧急通知》(藏教厅[2003]34号),照顾加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五)同一考生如同时具备上述(一)、(二)、(三)条中的照顾加分条件,只增加20分投档,不累积计算。符合奖励、照顾加分条件考生名单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进行,未经公示或公示后认定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六)凡志愿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专业的考生,可降低10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七)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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