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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优惠政策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5-09-28   稿件来源:林芝地区招商办


    凡到林芝地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的投资者 , 除享受中央、西藏自治区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外 , 同时 , 可享受我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 一 ) 投资者从事农牧林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 利用 " 五荒 " 资源从事农牧林渔综合开发经营 , 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的, 自投产经营之日起, 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 二 ) 投资旅游景( 点 )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的旅游项目,应按地区旅游总体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并举的要求实施。投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 三 ) 投资林下资源开发、林产品深加工 ( 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绿色产品 ( 食品 ) 开发加工的生产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 四 ) 投资传统藏药剂型改良、新型藏药研制开发, 培育经营、开发、生产藏药资源的药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 五 ) 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 0年、8年。

    ( 六 ) 投资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 七 ) 收购、兼并、嫁接地区经营状况较好的国家企业的投资者,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返还3年; 收购、兼并、嫁接微利或亏损的国家企业的投资者,除享受西藏自治区赋予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对收购、兼并资金能一次性到位支付的投资企业, 可按合同价的10%给予优惠。

    ( 八 ) 托管、租赁地区固有亏损企业的, 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 九 ) 投资者把在林芝境内兴办企业所取得的利润 , 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 , 或者作为资本金在林芝投资兴办其他企业 , 经营期在 3 年 以上的 , 经投资者申请 , 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可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 十 ) 投资者在林芝地区新办的各类企业 , 年缴企业所得税达到 80 万元 以上的 , 可同时享受 ( 藏政办发〔 1997 〕 24 号 ) 《关于扶持企业发展 , 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 十一 )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在藏设立企业 , 以工业产权 ,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 20% 的限定 , 但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 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 , 可不受占公司注册资本35%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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