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因抢劫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案,依法做出维持原判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
2005年5月8日凌晨2时许,张某(负案在逃)以谈工程的名义将受害人李某叫到市区某娱乐城一包间里,同崔某(另案处理)、刘某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强迫受害人及朋友为他们的消费结账。后又将受害人挟持到中和国际城某宾馆房间,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强行索要其农业银行卡及密码,并取走该卡中的2100元钱,并强迫李某写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李某被扣留至当日早上8时30分左右时,谎称上厕所并趁机用手机打电话报警,于9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张某趁乱跳窗逃跑,警方当场抓获了刘某、崔某。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刘某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正确,遂依法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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