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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条约》能证明西藏曾经是独立国家吗?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8-05-27   稿件来源:


    新华网西藏频道5月27日电    1904年9月7日,在英国侵略军的大炮和200名英军士兵枪口之下,随英军侵入西藏的英印政府政务司荣赫鹏上校等人和西藏地方政府摄政、甘丹赤巴洛桑坚赞,噶伦,三大寺代表,官员会议代表在西藏拉萨布达拉宫签订了《拉萨条约》。夏格巴·旺曲德典认为这是“英藏在拉萨达成友好和谅解,直接签订了条约,很明显是承认了西藏独立自主。”(注1)将此作为当时西藏是独立国家的证据。黎吉生说:“这是英国和西藏之间第一次直接订立的条约。在拉萨的中国驻藏大臣在谈判和签字时在场,但没有在条约上签字。”(注2)许多西方人都把《拉萨条约》的签订看成是西藏有权单独签订外交条约的标志,据此证明当时西藏是独立国家。

    一

    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仅是今天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20世纪以前世界各国的共识。即使在中国不断遭受西方列强侵略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各国也都通过中国清朝中央政府处理涉及西藏的事务。如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清朝驻藏大臣升泰和英印总督兰斯顿在印度加尔各答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八款》,其中有涉藏内容。随后,清朝又派参将何长荣为代表到印度大吉岭同英印政府代表保尔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款九款续款三款》,1903年清朝派代表和英印政府代表就西藏与锡金边境问题进行谈判,尽管在这些谈判中清朝处于不利地位,但都充分说明当时的英国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通过清朝中央政府处理涉及西藏的问题。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俄国加紧了在亚洲的争夺。由于英国担心俄国势力控制中国西藏,威胁到英属印度的安全,因此,加强了对西藏的侵略步伐,其中英印政府成为侵略西藏的急先锋。

    1903年,英印总督寇松派政务司上校荣赫鹏、锡金政治专员怀特与中国方面谈判中国西藏与锡金边界问题。谈判无法达成协议后,荣赫鹏借口:一、西藏代表拒绝和英国使者谈判,二、中国方面未派出有适当地位之代表,三、中国方面遇事迁延不决,四、藏方已从事战争准备,五、两英国人被藏方逮捕入狱,提出了向西藏进兵的计划,随后,英国政府批准了向西藏江孜派兵的计划。1903年12月,约3000英国军队在荣赫鹏的带领和麦克唐纳少将的指挥下,侵入中国西藏。

    装备着精良的现代化武器的英国军队沿途受到装备火绳枪、弓箭、腰刀的西藏军民的顽强抵抗。他们施展欺骗和杀戮手段,一路屠杀、抢掠,于1904年8月3日进入拉萨。十三世达赖连夜出逃,去往中国内地,出走之前下令由甘丹赤巴洛桑坚赞摄政。在荣赫鹏和英军的威胁之下,在荣赫鹏提出的条约草稿八条的基础上,英方和西藏地方政府经过“谈判”拟定了《拉萨条约》稿。1904年9月7日在拉萨布达拉宫,荣赫鹏等7人代表英方签字,甘丹赤巴洛桑坚赞、噶伦、三大寺代表、西藏地方官员会议代表代表西藏签字。当时荣赫鹏要求清朝驻藏大臣有泰在该条约上签字,但有泰被秘书人员劝未签。

    清朝外务部见到该条约之后,认为有损中国主权。首先将《拉萨条约》英方批准的二百五十万卢比由清朝中央代西藏地方偿还。1904年12月,清朝派唐绍仪赴印度和英方商谈改约事。1906年4月27日,中英签订《北京条约》,承认《拉萨条约》作为《北京条约》的附约,规定“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一切政治”。第九款第四节的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

    二

    《拉萨条约》是非法无效的。签约的一方英印政务司荣赫鹏上校等随英国军队在未得到中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非法侵略中国西藏,用武力威胁手段逼迫西藏地方政府签订条约,是对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签约的另一方西藏地方政府作为主权国家中国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政府,无权签订国际条约。根据清朝中央的规定,清朝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地位平等,驻藏大臣和达赖都是西藏地方政府的长官。荣赫鹏本想让十三世达赖签订条约,但这时十三世达赖已逃亡中国内地。在场的清朝驻藏大臣有泰没有答应他在条约上签字的要求。在一没有清朝中央政府授权,二没有驻藏大臣签字,三没有十三世达赖授权签约的情况下,西藏地方政府摄政等人擅自签订的《拉萨条约》,自然是非法无效的。这就相当于某个国家派一支军队侵略主权国家英国,胁迫英国某个地方政府临时代理签订的条约一样,英国政府和人民、世界各国并不会承认它的合法性。

    长期担任英印政府驻拉萨代表、后曾担任印度政府驻拉萨代表的黎吉生把《拉萨条约》作为其《西藏及其历史》的附录之一,用这样一个非法无效的文件来证明当时西藏政府有签订国际条约的权利,从而证明西藏当时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这是站不住脚的。身为藏族,曾经在西藏地方政府担任过孜本的夏格巴·旺曲德典,在所著的《西藏政治史》一书中,对杀害了成千上万西藏军民的英国侵略军的侵略行径轻描淡写,根本不提在英军威胁下、未得到清朝中央政府批准和十三世达赖同意而签订的条约的非法无效,相反,却连篇累牍地证明《拉萨条约》的合法性,甚至说“木龙年(1904)条约根本没有第三国干预,是西藏政府同英国政府直接签订的,它表明其时西藏是独立自主的。”(注3)置英军公然违反国际法,对中国西藏侵略的事实于不顾,用这样一个在刺刀下签订的条约,来表明西藏的“独立自主”,进而证明西藏当时的独立地位,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可见分裂主义者为了证明“西藏独立”,到了何种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在西方列强侵略下国力不断衰落。由于国力衰弱和缺乏现代国际交往能力,长期封闭保守的清朝对待西方列强的政策软弱无力,但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对内却不断压制各族人民反抗外国侵略的行为。在英国侵略西藏的过程中,英勇的西藏地方僧俗人民不畏强暴,誓死抵抗,而当时清朝中央政府的驻藏大巨升泰和有泰在侵略者面前奴颜婢膝,不仅没有和爱国的西藏僧俗人民站在一起,维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而且不断阻挠、压制西藏人民的抗英斗争,甚至为英国侵略者出谋划策,令人齿冷。然而,从中也可以看到,中国即使在积贫积弱的清末,都没有让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今天,“西藏独立”就更不可能成功。

    《拉萨条约》的签订只能说明当年英国用强权侵略中国西藏的历史,证明不了西藏在历史上是一个独立国家。

    注(1)夏格巴·旺曲德典《西藏政治史》,中国藏学出版1992年9月汉译本,第75页。

    注(2)Hugh M.Richardson,Tibet & Its History,Boulder,Colorado,1984,p271。

    注(3)夏格巴·旺曲德典《西藏政治史》,中国藏学出版1992年9月汉译本,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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